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
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,是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。一方面,在事实认定上,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逻辑矛盾。一是单个证据自相矛盾,即同一证据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矛盾;二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;三是证据内容与案件已知事实之间相互矛盾。另一方面,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。例如,根据法律规定,关押期间怀孕妇女做人工流产的,仍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依法不能适用死刑。但是,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。这一量刑结论与禁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判处死刑之间,存在逻辑矛盾,系法律适用错误。为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,应当探究逻辑矛盾的内在成因,发现、分析、解释并排除逻辑矛盾,准确认定案件事实,正确适用法律。
一
遵循程序公正原则,确保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。
其一,为了确保证据真实性,应当保障取证程序合法。在刑事错案中,被告人虚假供述等证据通常系采用刑讯逼供、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。如果收集证据的程序、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,就会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。因此,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、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其二,不得为了消除逻辑矛盾,而隐藏、毁灭无罪证据、罪轻证据。在逻辑上,无罪、罪轻证据与有罪、罪重证据之间系矛盾关系。认定案件事实、适用法律,不得隐藏、毁灭无罪、罪轻证据,以消除证据之间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矛盾。其三,不得先供后证。先供后证可能会人为地消除证据之间的逻辑矛盾。例如,在张玉环案中,原审认定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虽能与勘查笔录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,但系先供后证。此外,对于言词证据,应当注意审查高度一致的情形。比如,证人串供造成证言之间的虚假一致。
二
确保思考的公正性,平等考虑相反证据和主张。
三
运用逻辑推理和逻辑论证,发现案件事实的逻辑矛盾,排除虚假证据。
四
增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说理性,自觉避免逻辑矛盾。
只有充分说理,才能有效揭示、自觉避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矛盾。定罪量刑说理既要确保理由的真实性、可接受性和关联性,又要满足逻辑论证的融贯性。其一,确保理由的真实性、可接受性和关联性。如果证据虚假、未经查证属实,或者法律适用错误,不得作为论证理由和依据。同时,遵循关联性原则,确保理由能为主张的合理性提供逻辑支持。其二,确保理由的融贯性。定罪量刑说理的前提不能包含逻辑矛盾。理由不得自相矛盾,理由之间、理由与主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,确保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。此外,定罪量刑说理可能隐含着说理主体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前提,因此,还需要审查隐含前提是否存在逻辑矛盾。其三,充分阐明犯罪事实认定过程,分析论证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和采信过程。对于被告人、辩护人提出的无罪、罪轻证据和辩解意见,无论是否采信、采纳,都应当充分体现、阐释和说理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排中律,对于相互矛盾的理由、主张不能都予以否定,必须肯定其一,否则,说理就会犯“两不可”的逻辑错误,违背思维的明确性,造成含糊其词、模棱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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